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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转载 2018/02/14 12:05:38 发布 来源:浉河区法院 作者:佚名 1080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根据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浉河区法院积极响应落实党委的具体安排,迅速行动,成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大审判力量,认真梳理涉黑恶类犯罪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审理黑恶势力分子,在浉河区更大范围内掀起扫黑除恶风暴。

  2月14日上午,浉河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涉黑”案件,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斌、区政法委副书记王文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别立明参加宣判会,并邀请媒体记者及辖区数十名基层群众现场旁听。

  案例一:寻衅滋事勒索钱财、起哄闹事围堵政府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0年9月5日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聂寨村。·2016年5月份,某镇政府获得区规划局审批的一批农民联建房开工建设,崔某某带领兄弟三人及家人,到建筑工地阻扰施工,破坏施工现场的围挡100多米。建筑工人一开始施工,崔某某就带着人通过抢夺施工工具,辱骂工人,向工人身上泼大粪等行为驱散施工工人,强行向承包方王某勒索1万元。

  2016年9月份,逢集人多时,崔某某组织家人和亲属10余人,拉着2条4米长的白布横幅,敲打着铁盆和塑料桶,到街上游行示威,公开辱骂镇干部,并散布谣言。其游行到镇政府后,将两条白色的横幅拦在镇政府大门口,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进入镇政府,导致镇政府无法正常办公。崔某某又让其家人把他抬到镇政府办公大楼的一楼大厅,在楼梯口支起折叠床,带着被子、水瓶等生活用品,吃住在大厅楼梯口,并在上班时间,不断大声辱骂镇党委书记和工作人员,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持续时间长达四天三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例二:酒后持刀追砍伤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汉族,农民,住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河湾村。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因琐事找郭某,问其丈夫陈某某的下落未果后,陈某某便折回家中拿把尖刀追砍郭某,在追砍郭某的过程中,被害人程某和王某上前劝阻,被告人将其二人打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道俊酒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浉河区法院 陈金榜 高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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