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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胆大包天!对出山店水库工程也敢拦路敛财!

转载 大洋洋2018/09/21 11:57:07 发布 来源:平桥微宣 作者:佚名 1317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平桥区委、区政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増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取得了初步战果。

      平桥公安分局

      以张某林为首的非法讨债团伙案

      经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林为获取经济利益,纠集了以陈某虎和田某强为重要成员的多名人员从事非法讨债的活动。为讨要债务,张某林等人采取了殴打他人、威胁、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滋扰生活等方式强迫受害人快速还债。

      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平桥区为主,分布浉河区、洋河镇、羊山新区等地,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及心理造成了恶劣影响,对部分受害人的家庭也产生巨大影响发生家庭矛盾。

      目前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三人,提请批准逮捕一人,监视居住一人,上网追逃两人。

      明港公安分局

      吴某洋等人寻衅滋事案
      经查:2017年12月20日凌晨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汽车载着吴某洋、刘某在平桥区出山店水库导流明渠桥南侧将车横在路上,无故堵截住十七辆卢庄沙场往出山店水库大坝工地运沙的车辆,向每辆车强行索要200元通行费后才予以放行,共计收取3400元通行费。

      该案嫌疑人张某、刘某于和主犯吴某洋共3人全部到案,该案已于2018年4月5日移送检察院起诉,2018年7月5日张某被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某和主犯吴某洋二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洋河公安分局

      胡店乡吴某庆、魏某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2018年02月10日,胡店派出所向洋河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移送群众举报,大量群众实名举报报称:在平桥区胡店乡街道,以吴某庆为首的黑恶势力长期以来在胡店乡街道从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活动,大肆欺压群众获取非法利益,群众敢怒不敢言。
      经查:2015年以来,胡店乡胡楼村胡北组组长吴某庆,纠集周边村组社会闲散人员,假借六城联创名义,与他人签订承包部分街道卫生清扫协议,控制了对部分街道的卫生收费,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向群众索要钱财,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5年以来,吴某庆、魏某锋等借每年胡店乡举办传统物资交流会之机,私刻胡店乡物质交流会印章,制作管理胸牌,多次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控制市场,假借政府名义,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迫参会商户交纳赞助费、摊位费、占地费等,导致个别商户被迫撤离,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2015年胡店乡卫生院按照上级安排进行病房楼建设,在他人土方施工过程中,吴某庆、魏某成出于敲诈钱财的目的,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采取让人站在机械前阻拦等方式进行阻工,并带人到有关政府部门恶害相告,导致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施工建设。后胡店卫生院迫于上级部门及施工时间等压力,被逼同吴某庆等人谈判,吴某庆、魏某成以此项目敲诈胡店卫生院四万八千元,后两人将钱款分赃。

      2018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吴某庆、魏某锋、魏某强、魏某已被执行逮捕,付某、吴某友、张某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区检察院

      周某超等人涉恶案件
      经查:根据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认定及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某超、周某祥等1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聚众造势,滋扰等手段,在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以向企业提高土地租赁费用,索要污染费、强行向运货司机索要“刹车费”等方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于2018年4月19日提请逮捕周某超、周某祥等6人,平桥检察院于2018年4月24日决定均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又于2018年5月23日提请逮捕周某根、周某虎等5人,该五人于2018年5月30日决定均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9日向平桥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加强证据审查把关,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于2018年8月31日以被告人周某超等12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向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区法院
      邢集镇王某龙寻衅滋事案
      经查: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龙多次以与闫某前、尹某友等人土地纠纷未能解决为由在平桥区邢集镇人民政府采取围堵、拉扯、鸣笛、吆喝、辱骂等方式,纠缠政府工作人员,向邢集镇人民政府强拿硬要现金,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虽然王某龙与他人存在土地纠纷,喂养的牛死亡是事实,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但王某龙却多次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政府工作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以不满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压,向邢集镇政府强拿硬要所谓的“土地未耕种及饲养的牛病死等损失”25000元,其行为超越了正当、合法的范畴,跨越了法律红线,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平桥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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