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信阳一女子法庭当庭撕毁证据
分享文章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信阳县区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信阳一女子法庭当庭撕毁证据

转载 大洋洋2018/10/19 12:16:52 发布 来源:信阳法院 作者:佚名 1282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司法场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指挥,可最近在光山县法庭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10月17日,光山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当庭撕毁证据,妨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并对涉事当事人即原告罗某依法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


      当天上午,光山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向法庭提交证据并交由原告罗某质证时,原告罗某趁人不备,竟然将被告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一份协议书当众撕毁。原告罗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法庭威严。


      该院法警立即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及时将现场情况向院领导进行汇报,然后将原告罗某带离了法庭。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规范庭审秩序,严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光山县法院依法对原告罗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庭上“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也应依法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任何诉讼参与人违反了诉讼义务,扰乱了法庭秩序,人民法院都将依法进行处罚。

已有0人点赞

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