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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司法场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指挥,可最近在光山县法庭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10月17日,光山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当庭撕毁证据,妨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并对涉事当事人即原告罗某依法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
当天上午,光山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向法庭提交证据并交由原告罗某质证时,原告罗某趁人不备,竟然将被告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一份协议书当众撕毁。原告罗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法庭威严。
该院法警立即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及时将现场情况向院领导进行汇报,然后将原告罗某带离了法庭。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规范庭审秩序,严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光山县法院依法对原告罗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庭上“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也应依法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任何诉讼参与人违反了诉讼义务,扰乱了法庭秩序,人民法院都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