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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明(曾用名“恒星”),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淮滨县张里乡马楼村雍中队。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这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10时许,淮滨县张里乡居民黄新全找雍明购买3000元冰毒,雍明遂与刘孝成(已判决)联系购买2500元,约6克左右的冰毒。雍明收到黄新全微信转账2000元后,向刘孝成微信转账1500元,并让刘孝成将冰毒送给黄新全,交易地点为淮滨县防胡镇电厂门口,剩下的1000元由黄新全现金支付。后刘孝成驾驶号牌为豫S6H238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到防胡镇电厂门口与黄新全交易,被淮滨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刘孝成身上扣押冰毒十小包,合计净重5.94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