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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丹尼斯被指售卖过期饮料 超市:大过年的算了

转载 大洋洋2019/02/11 17:28:25 发布 来源:大河报 作者:佚名 1365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这么大一个商场,就这种服务态度,我真是不敢恭维。”昨日,信阳市宏女士向记者投诉称,2月7日,其在南虹广场丹尼斯超市购买的康师傅绿茶过期。在同服务台工作人员交涉时,对方劝其“大过年的算了”。

  宏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下午,其连看了两场电影。“第一场结束后,我就下楼买饮料。当时我买了一瓶康师傅绿茶和一瓶苏打水。”宏女士表示,因电影场次间隔时间短,买完饮料后,其赶紧上楼准备观看第二场电影。

  “当时两瓶饮料,我在想先喝哪一瓶时发现了问题。康师傅绿茶瓶盖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4日,瓶身上显示饮料保质期为12个月。当天是2019年2月7日,很明显,超市售卖的饮料是过期产品。”宏女士告诉记者。

  趁着电影还没开始,宏女士又匆匆下楼,找到超市服务台。“我到了服务台之后,两名工作人员显得很忙碌。我跟她们反映问题后,工作人员劝我说大过年的,让我算了,并提出按照3倍价格赔偿我6块钱。就这样,不到一分钟,工作人员一句话就把我打发了。”宏女士表示,因电影即将开场,其便离开。

  “丹尼斯作为这么大的一个连锁超市,竟然售卖过期饮料,说明其内部管理是存在问题的。出问题后,顾客去沟通投诉,处理售后的工作人员却如此轻描淡写。这还谈何售后服务?”宏女士告诉记者。

  记者从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针对此种情况,消费者可保留购物小票并进行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会了解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进行处理。

  如果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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