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信阳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分享文章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信阳头条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信阳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投稿 大洋洋2019/03/01 18:21:24 发布 来源:固始检察 作者: 17488 阅读 0 评论 22 点赞

1.jpg

2月27日上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公益诉讼及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这一主题,通报了信阳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暨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十起案例中分别涉及生态环境、国有财产、食药品安全等方面,基本涵盖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01、固始县泉河铺镇垃圾填埋场污染案

  2017年8月,固始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泉河铺镇政府在泉河边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经调查,该填埋场系未批先建,重金属渗滤液非常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固始县检察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泉河铺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镇政府虽有回复,但问题未整改到位,污染仍在持续。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固始县检察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月27日,固始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泉河铺镇政府在泉河边设置垃圾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泉河铺镇政府对垃圾填埋场及原堆放的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

02、潢川县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污染案

  潢川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24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设合格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导致医疗废水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侵害公共利益。

  2017年12月12日,潢川县检察院向县卫计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废物、废水进行处理,但卫计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回复。经跟进调查,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9月26日,潢川县检察院向潢川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月19日,潢川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03、商城县自然保护区内毁林建房案

  商城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陈某在未经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在河南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鲇鱼山水库内毁林13.6926亩修路建房,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入库,严重影响城区居民的饮水安全。商城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商城县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拆除违章建筑、恢复生态原貌,但县林业局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商城县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商城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0月26日,商城县法院作出确认商城县林业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04、信阳市校园食堂餐饮安全案

  2017年10月,信阳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我市食药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餐饮场所监管不力,存在学校食堂不按规定落实索票索证制度、部分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问题,学生饮食安全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在校学生身体健康。

  2018年3月26日,信阳市检察院向市食药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两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18年5月10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逐一进行核查整改,切实保护了我市中小学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05、浉河区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案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浉河区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经调查,该垃圾处理场存在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超库容填满等问题,导致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对周边的空气、地下水造成污染。

  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亲自听取案件汇报,并于2018年12月5日到案发现场指导办案。经市检察院同意,浉河区检察院分别于12月5日、6日向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规范化处理生活垃圾。12月7日,尚朝阳市长主持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等16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求相关单位按照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逐一整改。目前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

06、商城县自然保护区内毁林建房疏于监管案

  商城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徐某等4人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在河南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建设8套四合院,占地面积达4183.56平方米,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

  2018年7月3日,商城县检察院向吴河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吴河乡政府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申请商城县政府组织人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10月14日,商城县政府组织吴河乡政府、公安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违章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07、淮滨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国有财产流失案

  淮滨县检察院在履职责中发现, 淮滨县人社局下属单位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向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贷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导致共有7笔贷款35万元不能偿还,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2018年4月27日,淮滨县检察院向淮滨县人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追回贷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县人社局根据检察建议积极行动,按照片区管理范围,分别逐人追偿,督促限期还贷,同时协调各相关单位纪检部门等对贷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对涉嫌虚假贷款人,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08、固始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环境恢复保证金流失案

  2018年4月,固始县检察院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发现,固始县山鑫石材有限公司等4家采矿企业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导致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2018年5月,固始县检察院向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依法处理。固始县国土局高度重视,采取依法催收、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确保检察建议相关内容得到落实。截至目前,相关采矿企业已补齐矿产资源补偿费17.59万元,补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509.79万元。

09、许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平桥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许某通过网络销售痛立克等多种药品,销售收入12620.6元,以上药品被信阳市食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平桥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对许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月9日,平桥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许某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支付销售假药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7861.80元,并在河南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刊文道歉;对在案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被告人许某当庭认罪认罚。

10、赵某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潢川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2018年1至3月,赵某在该县上油岗乡尤庙村尤庙老桥两侧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非法开采河砂售卖。经鉴定,赵某共采砂13880.44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万元。经评估,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95712元。

  潢川县检察院于2018年6月29日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17日,潢川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95712元。

已有0人点赞

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