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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女子整形失败状告卫健委 近日开庭 卫健委未到庭

转载 惠惠2019/03/13 10:00:48 发布 来源:民生部落 作者: 13943 阅读 0 评论 16 点赞

2019年1月24日,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女子在信阳东美整形美容医院整形失败,状告卫计委不作为》的新闻,引起了广大市民的热议。在当今创建法治社会的前提下,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民告官的案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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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本案在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在开庭现场,除了控方周女士和代理律师外,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卫健委仅有一名代理律师出庭。开庭后,周女士以信阳市浉河区卫健委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公开第三人信阳东美整形公司的执业登记信息为诉讼理由,提出了以上两项诉讼请求。


周女士表示,被告第三人信阳东美整形医院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和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后经了解第三人东美整形公司在2018年4月20日才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人东美美容公司更是没有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在2016年8月20日开展美容外科整形手术。由于第三人无资质、无技术、无设备,手术伤害多人,骗钱害人,导致社会影响恶劣,为此多次向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卫健委反映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被告对此不闻不问。原告也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公开第三人东美美容公司、东美整形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但被告却百般阻挠,拒绝公开以包庇第三人非法整容的行为。


原告周女士的代理律师,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胜表示,对于卫健委今天的出庭程序违背法律法规表示遗憾。据黄律师介绍,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的行政诉讼法就提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告官要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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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认为,信阳东美整形美容医院是在2018年4月份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周女士是在2016年的8月和东美整形医院因手术产生的纠纷。在这长达近两年的时间,东美整形美容医院竟然在卫健委眼皮子底下非法行医,作为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机关难辞其咎。俗话说错一次不能再错第二次,既然已经被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但在法院开庭的情况下继续不履行行政诉讼法的条款,作为国家机关竟然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


法庭仔细倾听了双方观点,收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宣布择日宣判。


对于这些疑问,相信法庭都将会注意到,并最终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定。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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