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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燃煤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息县禁燃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燃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县城城市规划区为燃煤禁燃区域。
二、县城禁燃区域(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燃煤(包括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用煤)。
三、严厉打击流动销售燃煤的行为。在县城禁燃区内销售燃煤的,一经发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在县城禁燃区内使用燃煤的(包括使用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燃煤散烧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五、鼓励举报燃煤销售、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376-5866731,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息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