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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投稿 大洋洋2019/05/12 17:07:55 发布 来源:息县公安 作者: 15341 阅读 0 评论 13 点赞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息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息县公安局有奖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恶势力的具体罪名解释如下: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关于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人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几类: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矿产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重点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缠闹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息县范围内的黑恶

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者匿名,通过息县公安

局公布的举报电话和地址,以举报信件、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时,举报人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和反映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案情、涉及人员(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情况。

第六条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举报方式:

(一) 电话举报,通过拨打110、0376-5855110、0376-5936546进行举报;

(二) 当面举报,通过到息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

具体范围为: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者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者活动路线。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者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息县公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息县公安局“扫黑办”)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者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者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照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已经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息县公安局“扫黑办”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对于匿名举报人在举报人确定后进行奖励审批。县局警务保障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具体负责奖金审核、发放等工作。审批完成后,县局“扫黑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息县公安局“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举报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举报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需提供举报线索的有效证明,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四条  举报要实事求是,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任何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等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查证群众举报线索,不得隐瞒不报、推诿扯皮、贻误战机。对不认真受理、不及时查证或者不如实奖励的,由息县公安局局督察大队负责调查落实,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息县公安局督察大队设立群众有奖举报投诉电话(0376- 5936667),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息县公安局审计科每年对有奖举报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息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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