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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县网络食品生产销售监管的通告

投稿 大洋洋2019/06/15 08:58:46 发布 来源: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15312 阅读 0 评论 16 点赞

关于加强网络食品生产销售监管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净化我县网络食品市场,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现对我县网络食品经营户通告如下:

网络食品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一、入网的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销售的规定。

二、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食品标签,内容涵盖: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小作坊登记证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三、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入网食品销售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及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

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网站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违反上述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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