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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固始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中山大街西段吴霞民、董林祥、董进祥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吴霞民、董林祥、董进祥的违法建筑物,位于中山大街西段,其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私自改建、扩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2018年10月固始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三处违法建筑物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该三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物。同年10月,固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8年11月15日向吴霞民、董林祥、董进祥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吴霞民、董林祥、董进祥在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经多次催告,行政相对人吴霞民、董林祥、董进祥拒不执行。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打击违法违建行为,固始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吴霞民、董林祥、董进祥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