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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9日,淮滨齐行学与邻居丁右峰因建房发生冲突,损毁对方建房用夹芯板板和单瓦;
图片源自网络
5月,淮滨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财务损失7253元【淮价鉴(2015)88号)】,达到刑法规定损毁财物数额,被齐行学被刑事拘留;
起诉阶段,检察院公诉科认为鉴定结论有问题,把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新鉴定。
8月14日二次鉴定结果:3790元,低于刑法立案标准数额。齐行学也被释放。他在里面共97天。
2018年9月23日,淮滨县检察院赔偿当事人27619.78元。
2015年5月8日
2015年 8月14日
齐思龙,当事人齐行学的儿子,也是当地一所高中的教师,为此举报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次鉴定)王炳峰、丁艳玲,控告对方涉做伪证,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