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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文盲,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王家岗乡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夜晚,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淮滨西城桥头园区交警卡点处联合执法,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驾驶皖******号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该处卡点后拒绝停车检查,并强行闯卡继续沿淮商公路向北行驶。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工作人员辛某某、刘某某等人随即分别驾驶豫*****警号警车和豫******、豫******号交通执法车对其追赶拦截。期间,辛某某、刘某某闪烁警灯并喊话要求李某某停车检查,李某某拒不停车。
当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淮滨县文化路与闾河路交叉口处时,为逃避查处,将刘某某驾驶的豫******号执法车撞击到路边花池内,并继续驾车向东逃离。后辛某某等人驾驶豫*****警号警车继续向前追赶。追赶途中,辛某某等人驾驶警车超过李某某车辆,提前到达淮滨县王家岗乡交警卡点处设卡拦截。当李某某驾车行驶至王家岗乡交警卡点处时,李某某又驾车将辛某某事前停放在道路中间的豫*****警号警车撞开,后李某某驾车逃离至安徽省阜南县境内。
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警号车辆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8455元;豫******号车辆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3945元。
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