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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公安局关于加强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转载 大洋洋2019/08/19 21:00:42 发布 来源:新县交警 作者: 1604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深入推进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新县公安局决定自2019年8月18日起在城区开展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指挥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劝导。

二、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

六、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七、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只准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摩托车后座只准搭载一人,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准乘坐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禁止货运三轮车载客。

八、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车道行驶。

九、非机动车、摩托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红灯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十、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在划定的专用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机动车道、汽车停车位、人行道等区域内随意停放。

十一、对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的“飙车”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文明交通志愿者在创建文明城市现场教育点依法组织学习、教育、培训或协助开展交通违法劝导活动不少于一小时。拒绝接受教育学习或逃避者,一律予以从重处罚,并纳入市民征信体系管理。

十三、对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曝光外,并及时抄告所属单位和县纪委监委。

请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自觉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新县人,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新县公安局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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