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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这些地方被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转载 2020/03/28 10:33:27 发布 来源:潢川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18499 阅读 0 评论 12 点赞

潢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和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稳定生猪生产实际,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畜产品供给安全和环境承载等因素,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科学规范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引导畜禽养殖业平衡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

二、划定调整原则

(一)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立足生态环保新要求,确保县域水资源环境不断改善,又要兼顾生产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又不能片面强调畜禽养殖污染,影响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二)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调整,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也是响应国家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群众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势必需要不断地调整变化,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客观发展要求,既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性,又要尊重畜禽养殖场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既要立足当前、实事求是,又要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依据环境保护和畜牧业法律法规,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必须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既要防止养殖场污染周围环境,又要防止周围环境对养殖场的防疫造成威胁。

三、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十一)《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十三)《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十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十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邬桥水库、寨河杨围孜等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各乡镇、潢川开发区等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3)其它在建及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2)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非农业生产范围内区域;

(3)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3.需特殊保护区域

(1)团中央潢川“五·七”干校旧址(黄湖农场);

(2)潢川县黄国故城保护区。

4.重要河流岸带

(1)淮河、潢河、白露河、寨河、春河、紫泥河等有堤防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和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内的区域;

(2)淮河、潢河、白露河、寨河、春河、紫泥河等无堤防河道沿两岸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畜禽限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

1.县城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3.常驻人口在3000人以下、50户以上的乡村居民集中区、居民集中点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4.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

5.沪陕高速公路、106国道、312国道、京九铁路、宁西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6.淮河、潢河、白露河、寨河、春河、紫泥河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县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管理。严禁禁养区内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积极引导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异地搬迁,拒不迁出的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由乡镇、办事处、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黄湖农场进行确认,分别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两部门联合核准后上报处理。

(二)限养区管理。限养区内原则上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配套相应的消纳土地和粪污处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得对外排放畜禽污染物,做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养殖规模超出土地承载能力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治理。

(三)适养区管理。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对外排放畜禽污染物,做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设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四)强化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事处、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黄湖农场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对禁养区、限养区的管理,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合理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五)严格部门监管。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审批,做好指导服务,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住建、水利、林业、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各乡镇、办事处、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黄湖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推进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关闭、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乡镇、办事处、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黄湖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乡镇、办事处、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黄湖农场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制定关闭、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考核监督。县政府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乡镇、办事处、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黄湖农场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办事处、潢川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黄湖农场和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以及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功能的湖泊、河流等陆域边界,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三)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号))。

(四)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城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五)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潢政〔2016〕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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