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信阳男子“疫”期购买口罩机,厂家迟迟不发货...
分享文章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信阳社会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信阳男子“疫”期购买口罩机,厂家迟迟不发货...

转载 惠惠2020/05/22 14:11:54 发布 来源: 信阳法院 作者: 1818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新冠疫情爆发后,口罩成为硬通货,市场对口罩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对于口罩生产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为社会奉献力量的最好时机。

2020年2月,原告信阳某卫材公司基于疫情期间市场口罩供不应求的情况,从被告某科技公司购买全自动口罩成套生产设备,并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购机合同》,合同约定设备总价48万元,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总货款的90%即43.2万元,设备验收完成后支付余款10%即4.8万元,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应及时完成设备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预付432000元的设备款,但之后被告未按期交付设备。双方经协商后,决定解除购机合同,被告退回购机预付款并作相应的赔偿。后被告仅退款20万元,其余货款以资金不足为由一直拖欠。

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将被告诉至罗山县法院,请求该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购机合同,退还原告的剩余购机款23.2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180元。

龙山法庭庭长方涛在接到该案件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原被告联系沟通,因考虑到疫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来诉不便问题,遂将调解工作转移到线上,专门组建一个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jpg

他一方面做原告工作,希望原告对被告特殊时期企业遭遇困难进行体谅,对赔偿款部分进行相应的减少,同时告知被告未如期交付机器确实是造成问题的关键所在,也给原告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原告的合理赔偿请求应该支持。  

3.jpg

后经方涛的多次沟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一个月内退还原告货款,将34180元的赔偿降低至3万元,被告如期在协议期限内履行支付,双方当事人对该案件处理均表示满意,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已有0人点赞

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