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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鸡公山管理区蒋中亮:信阳名片酒是信阳文化的特色名片

转载 2020/06/03 09:32:13 发布 来源:河南城市频道 作者: 1868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6月2日,信阳鸡公山风景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鸡公山景区”发文《促民生、助经济暨鸡公山酒业与鸡公山景区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盛大举行》,文中称:鸡公山管理区旅游文化局局长、鸡公山风景区董事长蒋中亮在致辞中说到, 百年避暑胜地,千年文化遗存。鸡公山风景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4A级旅游区,也是我们信阳的名片。而信阳名片酒也是一张展现信阳文化的特色名片,鸡公山风景区与鸡公山酒业的联合,可以说是相得益彰。今天的签约只是我们拉开商业联盟合作的第一步,以后大家喝信阳名片酒、即可畅游避暑胜地鸡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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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2019年5月,根据举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督办函,要求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鸡公山酒业的“信阳名片”酒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查处。经过近两个月的查办,2019年7月,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信阳名片”酒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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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平市监罚决字【2019】GS006号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核实,“信阳名片”是信阳市委宣传部在2013年通过开展“美丽信阳•十大名片”活动评选出的,分别是:信阳毛尖、战国编钟、鸡公山、南湾湖、信阳民歌、信阳菜、春申君黄歇、鄂豫皖苏区首府、美丽乡村郝堂和信阳过居家居产业小镇,当事人的白酒并未取得“信阳名片”称号,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一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认识错误,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看,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清除影响并处罚款二十万元。(中国网)

  鸡公山管理区旅游文化局局长、鸡公山风景区董事长蒋中亮在公众场合公然大肆宣传“信阳名片酒”把该酒称之为信阳文化的特色名片,此种行为公然与“市场监管局”“信阳市委宣传部”唱反调!作为政府领导干部,如此政治觉悟......

  信阳名片酒已经被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定性属于虚假宣传,责令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清除影响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然而,事实是该公司依然拿着“信阳名片酒”大肆宣传、忽悠,如今,连鸡公山管理区旅游文化局局长、鸡公山风景区董事长蒋中亮都为其公然背书,与“市场监管局”“信阳市委宣传部”唱反调!背后其保护伞之大,牵扯领导之多,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成立联合调查组,一查违规虚假宣传、二查究竟是哪些领导为其背书!本网将持续关注。(河南城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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