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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施工、损毁财物、限制人身自由,信阳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

转载 2020/08/03 11:40:01 发布 来源:信阳法院 作者: 18805 阅读 0 评论 2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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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阳中院依法对息县法院移送的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纠集村民,借故生非。其中,2017年1月,杨某某组织煽动村民阻挠道路施工,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22800元;2017年7月及11月,杨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在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2017年7月,孙某某在乡党委书记、驻村干部及村内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了解情况时,将四人锁在屋内,直至四人同意孙某某的不合理要求后才予以放行。

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免去村干部职务后,以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为目的,与被告人孙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聚众造势、哄闹滋事等手段,多次组织煽动村民在村村通道路工程施工、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长期横行乡里,把持基层政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纠集他人,二年之内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和两次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依法判决

 本案经信阳中院、息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纠集村民,借故生非,阻挠道路施工,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其赔偿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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