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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始:大货车“组团闯卡”

转载 2020/08/05 18:47:28 发布 来源:固检大讲堂 作者: 18811 阅读 0 评论 11 点赞

2019年的一个凌晨,沪陕高速固始县段集收费站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值班,此时高速上车辆已非常稀少。突然,闪着大灯的几辆大货车驶来,伴随着一声清脆的响声,几辆大货车径直撞开收费站档杆。等收费人员回过神时,几辆大货车已下了高速消失在夜幕中。

工作人员意识到这是恶意闯卡,立即报警。警察来后调取监控发现,闯卡逃费的是四辆陕汽牌自卸大货车,但没有车牌号,暂时无法确定作案人。事情并没有结束,六天之后,几辆大货车又从该收费站撞开档杆,闯卡再次得逞。

很快,公安机关通过前期对涉案车辆行车轨迹和监控视频等进行分析、研判,确定了车辆所属的公司,并根据该公司的发车物流信息锁定了驾车司机,经电话通知,司机胡小伟、张遥及其他司机到案。

几次驾车闯卡的是同一伙人,都是某公司聘用的临时司机,专门负责向安徽等地的汽车销售公司运送新车。其中胡小伟作为领头车辆司机闯卡二次,张遥作为领头车辆司机闯卡一次,其他还有刘一章等六名司机跟随闯卡。

侦查机关以闯卡司机涉嫌抢夺罪移送固始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收到案件材料后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思考三个问题:

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否定性为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闯卡逃费的方式使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变相的遭受财产性损失,实际上侵犯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债权请求权。

如果将强行闯卡评价为暴力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是否涉嫌抢劫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定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首先,抢劫罪要求的暴力行为是对“人”,而不是对“物”,本案行为人显属暴力但并不是对人,如果逃费者通过围攻、殴打以及武力控制等针对人身的暴力强制手段逃费,则构成抢劫罪。

其次,本案行为人这种“抢夺”是一种“反向抢夺”,和一般意义上的抢夺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情形并不相符,也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最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行为人多次以闯卡的方式逃避应缴纳的高速通行费二万余元,无论构成抢夺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均应适用基本的量刑幅度处罚。由于寻衅滋事罪基本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抢夺罪基本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相比之下,寻衅滋事罪是重罪,故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更为合适。

其他闯卡司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调查了解,胡小伟、张遥以及其他司机平时都靠长途运输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运送车辆的报酬是一公里2.5元,过路费、吃住等费用都算在内。为了省钱,这些司机大部分都是连夜赶路,困了就停在服务区睡在车里,为了能够多赚一些钱,他们每次送车都会拉一些煤到目的地去卖。为了省钱,才决定铤而走险。

检察官考虑到这些司机不是领头车辆,抱着“随大流”的心态跟随闯卡且案发后主动投案,不仅补缴了通行费,还缴纳了五倍过路费的罚款。另外,除了逃缴的通行费外,损坏的财物,数额不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于领头司机胡小伟、张遥依法批准逮捕,足以起到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对于其他司机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如何量刑?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决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在量刑建议方面,综合考虑二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等因素,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了相对较低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为量刑起点。

根据逃费造成的损失金额及犯罪次数确定基准刑,还根据两名犯罪嫌疑人具备的自首、补缴通行费、初犯、偶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经汇报、研究决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小伟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张遥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最终法院采纳了对两名被告人的罪名定性和量刑建议。两被告人均当庭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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