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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贷款后仍被纳入征信黑名单,潢川农商银行被判担责并赔偿

转载 大洋洋2021/01/21 08:43:24 发布 来源:今报信阳 作者: 19643 阅读 0 评论 8 点赞

贷款本息明明已经按期还清,却仍被银行继续计算利息。还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贷款当事人还被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潢川农商银行”)与张某于侵权责任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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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于因经营养猪场需要资金为由,与被告潢川农商银行所属的来龙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8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货款实际发放日为准,月利率为8.7‰,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借款手续办好后,被告支行原负责人也是该笔贷款的经办人余某敏安排原告等候领取借款通知。

借款到位后,被告支行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到营业部去领取借款,当时营业部的窗口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农村信用社“金燕快贷通”卡,卡号为62×××93,卡内存有原告借来的30万元。此后原告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进行了结息,一直持续到2019年10月份。其间,经被告支行的负责人也是该笔借款的经办人余某敏同意,对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在还款时,余某敏安排原告将所还款项转入其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卡内,该卡账户名为杨某业,卡号为62×××66,后原告分别在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及2019年11月1日分3次还款,每次还款10万元,共还款30万元。至此,张某于的30万元贷款全部还清。

而令张某于意外的是,2019年11月11日,被告支行的现负责人陈某继续向其催还贷款。潢川农商银行也并未消除张某于的贷款记录,且一直在持续计息,并将张某于申报记入不良诚信系统。

因此,原告张某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认定事实后,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于已履行完还款义务,限被告潢川农商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消除贷款记录,负责申报撤销原告在征信机构的不良记录并赔偿原告张某于名誉损失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负担。

因潢川农村商业银行不服从判决,2020年12月31日,该案件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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