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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篇法院文书的信阳毛尖 无可供执行财产

转载 大洋洋2021/02/22 10:28:47 发布 来源: 作者: 22354 阅读 0 评论 1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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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执3791号

申请执行人张厚*,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信阳市鸡公山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郑久宁。

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地址在信阳市鸡公山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兴。

被执行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信阳市京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袁进军。

张厚*与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02民初423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状况,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

二、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为系列案件,三家公司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资产被省内外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

四、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豫S×××××天羊牌、豫S×××××奥德赛、豫S×××××思威牌等车辆均被多个法院查封,无法处置,且无剩余价值。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名下桑塔纳牌豫S×××××车辆、大众牌豫S×××××车辆、别克牌豫S×××××车辆、大众牌豫S×××××车辆已被多次查封,无法处置,且无剩余价值。被执行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豫S×××××车辆、豫S×××××速腾牌等车辆均被多个法院查封,无法处置,且年数已久,无剩余价值。

五、通过向信阳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区××大街××至××层;1至4层;1至2层;1层;1至2层;1至2层、位于河区××大街××至××层等不动产均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已无剩余价值。被执行人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河区××都花园××号别墅已被查封,无法处置。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执行有申请律师协助继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厚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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