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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多个单位被处罚!

转载 大洋洋2021/07/24 16:14:51 发布 来源:信阳时间 作者: 2920 阅读 0 评论 7 点赞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046号        

当 事 人:王建营

本机关于2021年6月7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8月占用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王楼村王中组集体土地建山庄,并于2018年8月开始动工建设,山庄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信阳市一行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实地测绘,建设所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27亩(折合845.33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水田面积为0.91亩(折合607.80平方米);占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采矿用地面积为0.36亩(折合237.53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42.3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89.33平方米。至今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处罚如下:

1.责令你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7亩(折合845.33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王楼村王中组;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7亩(折合845.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89.3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0.91亩(折合607.80平方米)耕地—水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0.36亩(折合237.53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采矿用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6791元(陆仟柒佰玖拾壹元整)。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047号

当 事 人:赵永刚

本机关于2021年6月7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10月占用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梨园村梨园组集体土地建看护房和养鹅棚,并于2019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经信阳市一行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实地测绘,建设所占用土地总面积为0.55亩(折合369.54平方米),地类类别为林地。看护房和养鹅棚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建筑物建筑总面积250.0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处罚如下:

1.责令你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55亩(折合369.5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梨园村梨园组;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55亩(折合369.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50.0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0.55亩(折合369.5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09元(壹仟壹佰零玖元整)。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048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尖山村民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占用本单位二组集体土地用于建水厂,水厂于2020年8月开始动工建设,现已基本建成,经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实地测绘,建设所占用土地总面积为0.66亩(折合442.89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0.19亩(折合126.115平方米);占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村庄面积为0.48亩(折合316.776平方米);新建建筑物建筑总面积41.69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面积为41.69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66亩(折合442.89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尖山村二组;

2.并处非法占用的0.19亩(折合126.115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0.48亩(折合316.776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村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1329元(壹仟叁佰贰拾玖元整)。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049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信育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11月9日,依法办理位于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罗楼村吴庄组《林权证》[豫信平林证字(2009)第2009000018号],林地使用期限为70年,终止日期为2078年7月4日。并于2019年9月占用该村吴庄组集体土地建民宿体验馆,2019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现已基本建成,经河南宏图地理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实地测绘,建设所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5亩(折合1664.44平方米),地类类别为林地。新建建筑物建筑总面积349.1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在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5亩(折合1664.4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罗楼村吴庄组;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亩(折合1664.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49.1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2.5亩(折合1664.4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993元(肆仟玖佰玖拾叁元整)。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051号

当 事 人 姓 名:河南亿锦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对河南亿锦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7月河南亿锦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开始占用平桥街道办事处华豫路居委会(原属两庙居委会)的土地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现场勘测,建设占用土地面积11.49亩(折合7662.81平方米),占地类型属建设用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3762.36平方米,现已经建成一排两层的住宅楼,一栋住宅楼基槽已建起,一栋住宅楼已建一层,其余土地未施工。建设占用土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处罚如下: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49亩(折合7662.8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华豫路居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49亩(折合7662.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3762.36平方米。       

3、并处非法占用的11.49亩(折合7662.81平方米)建设用地8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61302.00元 (陆万壹仟叁佰零贰元整)。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052号

当事人姓名: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对平桥区平桥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平桥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3月开始占用平桥街道办事处两庙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建设光明路学校停车场项目。经现场勘测,建设停车场占用土地总面积9.89亩(折合6592.00平方米),农用地3.85亩(折合2569.00平方米),其中耕地3.53亩(折合2356.00平方米),其他土地(田坎)0.32亩(折合213.00平方米);建设用地2.44亩(折合1624.00平方米)和未利用(裸地)地3.60亩(折合2399.00平方米),目前水泥地坪已经建成使用。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52亩(折合1679.00平方米),其中耕地1.2亩(折合800.00平方米),未利用地1.32亩(折合879.00平方米),新建水泥地坪1679.0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7.37亩(折合4913.00平方米),新建水泥地坪4913.00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处罚如下: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89亩(折合6592.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平桥街道办事处两庙居委会段老湾村民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37亩(折合491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水泥地坪4913.00平方米。       

3、限十五日之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2亩(折合1679.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坪1679.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并处非法占用的9.89亩(折合6592.00平方米)土地罚款:其中耕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其他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合计人民币:37759.00元(叁万柒仟柒佰伍拾玖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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