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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商城县野猪泛滥危害大,非法猎捕当叫停!

转载 大洋洋2021/11/27 12:01:12 发布 来源:商城检察 作者: 767 阅读 0 评论 4 点赞

商城县检察院举行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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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加强依法惩治野生动物犯罪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力度。11月25日,商城县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在案发地所在乡政府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政府工作人员等共同参加。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甲、高某乙、梁某某三人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苏仙石乡某村山脚下的田地里利用升压器、电瓶、绝缘桩、铁丝等工具私设电网猎捕野猪。期间,该三人猎捕到一头重约100公斤的野猪,后因未及时发现导致臭腐被该三人掩埋。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首先介绍了办案经过,随后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认定、释明了法律适用、阐述了需要听证的焦点问题。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政府工作人员,发表了听证评审意见,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贯彻“应听尽听”的公开听证原则,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公开公正的态度,同时对我县野生动物如何合法合规打击与保护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我代表我们三人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深刻忏悔,由于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了不好的后果,我们一定会吸取本次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保证绝不再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绝不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高某甲代表其三人公开道歉。

此外,承办检察官向在场人员解读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阐述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让听证会成为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下一步,商城县检察院将继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发挥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努力营造全县居民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该罪是行为犯,商城县全域作为禁猎区,行为人只要使用电击等禁用的工具、方法,就构成了非法狩猎罪。结合本案,该三人未依法取得狩猎证,使用禁用的工具升压器、电瓶,利用电击的方法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其行为就构成非法狩猎罪。

检察官提醒

因我县属山区野猪泛滥,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反映野猪伤害农作物的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就该情形批准我县限额猎捕野猪,使得一部分人忽视了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向上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狩猎证便使用禁用的工具及方法进行猎捕,会引发人员伤亡案事件。

检察官在此提醒:私自架设电网非法狩猎行为危害极大,容易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电压过大容易造成自己和他人触电死亡,发生意外还会引发森林火灾。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不特定人造成危害的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护〔2000〕29号)规定:商城县为禁猎区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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