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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羊山新区新二十四街附近一小区交付多年,却迟迟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于是业主维权。近期领导留言板做出回复:项目共计12栋楼,开发企业已申请办理1号、2号、4号、5号、10号楼栋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号、7号、8号楼栋处于抵押状态。
即意味着这三栋楼业主所购买的房产,仍处于被开发商抵押状态。
估计有网友一直认为:“我们购买的房子,并且已经网签了,那这套房产的所有权不就是我们的吗,为什么开发商还能够抵押出去呢?”
之前悟空就发布过相关文章,并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因为表述不清,相当部分网友未能看明白。本文以领导留言板官方回复为大家做出说明:“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精神,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人自愿申请登记。购房人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是转移登记。”
什么意思呢?大白话就是购房人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
为何小区迟迟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需要做首次登记,确认开发商对房屋的所有权关系之后,才能将房屋所有权向购房人转移。当然,小区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要购房人自愿、主动去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仍旧属于开发商。
也因此购房人买房所做的“备案”,只是做的房屋售后预告,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并不能作为购房人对房屋占有所有权的“凭证”。估计许多网友很难接受这个残酷的“真相”!
而上文提到的小区三栋楼处于抵押状态,应该是开发商售后并未解除相关楼栋的担保解压状态。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做了明确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发条件是:(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因此商品房在抵押后,开发商是可以销售的 。
而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不过对于购房者来说,存在的风险就是开发商到期不能还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地上的建筑会一起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