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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物业公司被判退还业主停车位租金

转载 大洋洋2022/12/08 10:26:32 发布 来源:茶野社 作者: 337 阅读 0 评论 7 点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外出租的地面停车位系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在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该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根据原告诉称被告出租34个车位,每个 1000 元的意见及庭审查明情况,被告将 34 个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后, 理应将相应租金退还给原告。依据举证责任规则,因被告未举证 证明对外出租租金的金额,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被 8 告确为该公共收益的获得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其利用业主的共有 部分产生的收入,应扣除合理成本。本院根据当事人的意见,结 合物业服务行业的习惯做法,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决被 告退还原告停车位租金 20000 元为宜。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信阳恒大广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晟世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面停车位租金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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