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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90岁老人被6子女“遗弃”无人养

转载 2023/02/08 11:17:27 发布 来源:潢川县司法局 作者: 413 阅读 0 评论 8 点赞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某乡杨双楼村村民杨某丙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与兄妹六人赡养父亲杨老汉的纠纷。

接到申请,调解员安抚下申请人的情绪后详细询问情况,因其余兄妹五人未到现场,调解员逐个打电话约定好次日下午2点到调委会共同协商。

次日兄妹五人均来到调委会,经询问得知杨老汉今年已90高寿,与妻子婚后共生育两子四女,六个子女皆已成家立户,2015年妻子去世后,杨老汉一个人生活,住在大儿子杨某某农村老房子里,五个子女(二女已去新疆多年没有联系)每年各付1000元生活费,孙子外甥逢年过节自愿随意给些,加上自己养老保险,杨老汉生活还算宽裕,至今有存款4000元,在小女保管。随着时间推移,杨老汉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病,生活自理困难,现就照顾老人及老人4000元存款问题兄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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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听完讲述后调解员提出两条方案:方案一:兄妹五人轮流按月照顾,这个方法大家都同意,但轮流到女儿家照顾住房问题又发生争议。三个女儿说父亲年龄大了,住在自己家怕万一死了,按农村风俗老人过世在女儿家不吉利,对女儿家不好,想住在哥弟家老房子里水电费用自己出,可大哥杨某某要求也在另两个儿子家轮流住,不能只住他家,自己妻子生病怀疑与父亲爱哭有关。可二儿的妻子不同意,原因是母亲去世他家已安排,且父亲经常爱哭怕对家庭不利。

此方案暂时行不通,调解员又采用方案二:将父亲送敬老院,费用五兄妹分摊。两个儿子同意,但大女不同意,原因是自己年龄大了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支付费用。另外两个女儿也不太赞成,原因是担心敬老院没有自己照顾的好,花费又高。女儿说:“哥弟家不让住我们住,我们三姐妹就不管老父亲了,既不照顾也不拿钱了,随便两个儿子怎样,农村习俗女儿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说着说着又翻起旧账,互相辱骂,甚至大打出手。

面对这种僵局,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俗话说得好,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含辛茹苦把六兄妹养大,子女们却不能善待一个老人,给老人一个幸福的晚年,换位思考,当我们老了,子女这样对我们该有多伤心,要为子孙后代做个好榜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的、主动的承担较大的责任。

【调解结果】

调解员劝导讲解完后,再次将儿子和女儿分开沟通,经过调解员多方开导,耐心说服,达成如下协议:

1. 其中两女儿每年各拿出4000元,大女儿年龄大了每年拿出2000元,共10000元平分给两个儿子,两个儿子轮流照顾老父亲。

2. 杨老汉4000元存款由大儿子保管,每月给老人100元零花,剩余钱供老人看病买药,待4000元用完后,老人如果再因看病及其他花费,五子女共同分摊。

至此,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该起纠纷案得以圆满化解,兄妹五人握手言和并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普遍典型的农村赡养老人纠纷案,过去农村老人子女多,经济调件差,老人只顾安排儿女成家,顾及不上自己,导致年老后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子女之间相互推脱,缺乏沟通,法律意识淡薄从而产生矛盾分歧。调解员把握双方思想变化,引导双方认清现实,再以情释法,明晰法理,最后提出合理建议,使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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