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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罗山县王明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转载 大洋洋2023/02/27 08:13:00 发布 来源: 作者: 385 阅读 0 评论 6 点赞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上半年,王明俊利用担任罗山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罗山县粮食局局长吴某、国有资产管理股股长王某1(均另案处理)接受安徽云龙公司业务员马某、吕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中标2018年罗山县粮食局产后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标段提供了帮助。2018年11月,王明俊与吴某、王某1共同收受马某、吕某1给予的现金10万元。

2019年年初,王明俊利用担任罗山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罗山县粮食局局长吴某、国有资产管理股股长王某1接受安徽云龙公司业务员吕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中标2019年罗山县粮食局产后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提供了帮助。2019年1月,王明俊与吴某、王某1共同收受马某、吕某1给予的现金9万元。

2.2018年下半年,王明俊利用担任罗山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中标2018年罗山县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标段提供了帮助。王明俊收受刘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明俊和吴某、王某1得知安徽云龙公司被调查,三人将收受的安徽云龙公司钱款共19万元全部退还给马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明俊主动到监察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商城县监察委从马某处将上述19万元依法予以扣押,王明俊家属退出1万元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明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王明俊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明俊与吴某、王某1共同收受云龙公司贿赂19万元,王明俊所起的作用较小、被动性明显、参与度较低。2、王明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明俊在案发前,能够主动退赃19万元,并且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缴王明俊个人受贿款1万元及违纪资金5.8万元。3、王明俊家庭情况特殊,其母亲患严重脑梗偏瘫,其岳父患癌症晚期,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明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中共罗山县委组织部文件、简历、关于调整科级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中共罗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扣押清单及缴款票据、银行交易流水、借支单及电子回单、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资料、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投标开标及中标资料、采购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吴某、王某1、马某、吕某1、刘某、吕某2、胡某、王某2、曹某1、王某3、曹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明俊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王明俊伙同他人共同受贿190000元,属于共同犯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明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王明俊事前未参与王某1收受贿赂的预谋,但王某1收受贿赂之后随即向王明俊和吴某汇报,王明俊作为罗山县粮食局分管国资股的副局长,其和局长吴某对云龙公司能否中标起着重要作用,故在本案共同受贿中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明俊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明俊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明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明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商城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被告人王明俊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款190000元以及王明俊单独受贿款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王明俊其他违纪所得58000元,由扣押机关商城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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