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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16:38:32 发布35604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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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蒙冤:正义何时到

办案人员隐匿案件关键物证,违规取证导致本人遭受蒙冤十年。

我叫雷新华,男:现年55岁,汉族:家住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胡棚村。

2011922日中午我从安微省阜阳市南二环红绿灯路口无意搭乘一辆非法运营出租车(俗称黑车)返回家途中遇见交警检查车辆,之后听公安人员说从我乘坐的黑车后备箱查出一箱子疑似假币(后经查六十五万)。当时把我和司机一起带到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盘问。黑车司机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多次确认那些假币是用棕色塑料袋包装的,并声称是我放进其车后备箱里。后经本人律师调查得知从司机后备箱查出假币有三层包装,外面一层是银灰色塑料袋,中间一层是个营养快线箱子而营养快线箱子里面还有一层包假币的棕色塑料袋。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人即使看到别人掂的行李物品也只能看到该物品外面包装的颜色,绝不可能看到别人行李内的任何情况。黑车司机能将自己携带的假币内包装棕色塑料袋颜色描述的丝毫不差,毫无疑问证明了该司机对那些假币进行过包装,只不过是被查出后在面对公安人员讯问时,由于心虚慌张而将该假币内外包装颜色搞混了。

事后办案人员可能根据司机供述发现其存在实施该犯罪嫌疑时,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随即将该棕色塑料袋予以隐匿或毁灭,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本案真实情况的作用。从而达到该黑车司机作出的供述无法再起到证明其存在实施该犯罪的嫌疑。同时致使本人难以排除嫌疑。此外:本人在案发当时多次请求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我在安徽阜阳市南二环红绿灯路口段监控录像查看我上车时是不是往司机后备厢放过东西,请求侦查机关对那假币外包装上提取指纹比对查看有没有我的指纹。但侦查机关并没有根据我的合理请求进行调查核实。案发当天晚上黑车司机被公安人员放走,并让其找三个人声称是当时与我同车乘客为本案作证,该三名所谓与我同车乘客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所提供的证言均被潢川县法院采信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判了我十四年刑。

    当本人上诉到河南省信阳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审委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潢川县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发回重审后,潢川县法院于201325日下午,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法院在查不清事实依据情形下,公安人员和公诉人于同年64日又重新将黑车司机和与其提供的所谓与我同车乘客原始供述在本案中均无合乎逻辑解释进行了翻改,又过了五个多月,于20131123日下午,法院将我带到法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潢川县法院并未对黑车司机等人的翻供笔录进行法庭质证,均被采信作为定案根据判了我十年刑。只是比原来减少了四年:是谓疑罪从轻。一审法院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定的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尤其是潢川县法院明知办案人员取证程序和审判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在制作刑事判决书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可以说本案中所有的证据收集和采信每一个环节都打上了法律被扭曲的烙印,都是对证据裁判原则违背,同时也是对我的枉法裁判。可称之为一起典型的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当本人再次上诉到信阳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该院并没有再坚持而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最终将一个与本案无关的人推进万丈深渊……天理何在啊!!!

    20147月本人被送到河南省信阳监狱蒙冤服刑,每天都扮演着真正犯罪角色,身心受到极度摧残无法言表。本人曾多次依法向各个司法部门进行申诉控告。2021921日刑满释放后,本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至今没有任何回复……希望有关司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本人申诉案件,尽快还我一个清白公道!否则:理何存?法何在?公平正义何时能体现?同时这种徇私枉法,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腐败现象何时能止?

蒙冤人:雷新华 手机号:19603762858   身份证号:413024196707031917

 2022512日泣血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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