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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1 13:13:19 发布86551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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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建行骗老百姓362万血汗钱,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求围观!


  恳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做主!!信阳建行财大气粗,仗势欺人,骗取老百姓

  血汗钱,其行为可鄙可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一、本案的基本案情



  我叫刘保刚,是信阳建行湖东支行的一位储户,日常做点小生意。2015年春上,我借了一笔高利贷准备做生意用。但因生意的谈判出现一点小问题,资金一时闲置,于是就临时存在信阳建行湖东支行。
  2015年6月3日,湖东支行的客户经理胡萍给我打电话说:“曹行长让你到行里一趟”。我从老家息县赶到信阳建行,胡萍一见面就说:“你的钱闲着也是闲着,我和曹行长给你选了两组理财产品,收益可不错,正好也能帮我们完成任务”。我说“打住,不管什么理财产品什么任务,你们必须保证我的资金安全,我也不讲究利息高低,有一点点风险我都不干”。她说:“你只管放心,绝对没有风险”。
  就这样,她把我的卡拿去,用她的工作号和她自己的代码从自动柜员机上操作。在我自己并不知道买的是什么产品,产品代码是多少,更不知道此产品的风险型是高风险基金,完全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情况下,800万元存款瞬间就成了两张扣款的小纸条。银行也没有和我签订任何购买合同和风险告知书。
  事后一个星期,我等着用钱,就不断地给胡萍经理打电话,询问我的资金情况,胡的回答是:“你只管放心”。我又反复地给曹进行长打电话,曹的回答是:“你该喝茅台喝茅台,该睡大觉睡大觉,只管放心”。
  就这样,我一直都在反反复复地追问我的资金情况,曹和胡每次都告诉我尽管放心。以致于后来行情出现狂跌时,他们不但不如实告知,还极力隐瞒真相,使我的资金损失无限扩大,最终导致损失高达362万元。
  在此情况下,胡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及过错责任无法避免时,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在向曹行长汇报工作时就留了个心眼,把汇报的内容、信息、微信录了音。录音内容如下——胡萍说:“曹行长,咱们是否告知刘保刚产品下跌的事实真相?”,曹行长说:“你先拖拖他,别跟他说,就说我到外地开会去了,让他等等”。在后来我与胡萍谈话过程中,胡萍为了澄清自己无过错,把这些录音 放给我听,这些录音又被我翻录了下来。(以上所述事实全部都有录音)





  二、信阳建行身为金融部门,财大气粗。为了一己私利,坑蒙普通百姓,毫无社会责任感和基本信义。且无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仗势欺人,不信法,不守法!玩弄权术,让该案一审、二审、还要进入再审!!且再审期间,继续仗势玩弄权术。



  以上事实说明他们明知自己违规操作,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事发后曹行长带领前任客户经理郑晓梅、现任客户经理胡萍到我老家息县找我赔礼道歉,进行多次调解,调解结果让我无法满意,无奈之下我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一审在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理,法官认为建行的过错非常之明显,主要突出三个方面:我的钱是存在建行,是建行工作人员电话主动邀约的;‚在没有操作前,我特别强调,有一点点风险我都不干,他们保证是绝对安全的;ƒ行情出现狂跌时,我反复打电话咨询情况,他们不但不如实告知,反而极力隐瞒事实真相。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有过错就得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建行败诉,赔偿我的损失。但建行不守法,以上诉、拖延时间为把戏,挑起二审,又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案情,又判建行败诉。建行又不服,又申请到省高院再审。
  ——【为什么建行在一二审败诉、如此无理的情况下,敢于申请再审?是因为:信阳建行仗势着它的客户经理胡萍的婆叔是省建行的黄副行长、胡萍的丈夫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中层领导,有权有势!!】
  在省高院举行的所谓听证会上,于保林法官极力袒护建行,黑白颠倒、不讲证据,更不给我方辩解、说话的机会!我想顺便问一下于法官:党和人民把你安排在省高院立案庭,也就是让你把好法律的第一道大门,请问你把好了吗?一个简单的、清晰的案子,到了你的手咋就变了味呢?你这样做怎让老百姓信服,怎不让人心寒?你一心就是让此案必须再审。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到省高院再审。



  三、再审期间,建行依然捏造证据,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有失国有大企业的风范与社会责任。省高院理应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还民以公道。


  再审期间,本案最重要的当事人——客户经理胡萍不仅没有出庭,而且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假证据,给我扣上三大罪状:说我有八年的炒股史;‚说我以前有盈利;ƒ说我的录音证据是在我要杀她、我逼迫她时,她才说的。

  而以上所说,完全是颠倒黑白,胡说八道。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1. 录音都是胡萍经理主动给我打电话,给我放录音、聊本案的事实经过被我录下的——你现在竟然说这些证据是被逼迫说的?这简直是天大的谎言!说谎不可耻吗?
  2. 相信所有人都明白一个道理:一事归一事,一码归一码,以前即使本人购买基金有盈利等等,这些与本案有关吗?况且,2013年之前,本人根本无存款,都是负债经营、借钱吃饭,何来八年的炒股史?你们可以从银行查看我的存款信息,有必要无中生有吗?
  3. 本次购买是你们主动邀约我,并告诉我有总行、省行、市行到你们行层层把关,产品绝对没风险(均有录音证据)。
  4. 购买一周后,我反反复复、多次询问你们我的资金情况时,你们一直在极力隐瞒资金一路狂跌的事实,让我错过最佳赎回时机,造成资金巨额损失。现在你们又来捏造事实、仗着权势四处托关系干扰本案的正常审判,良心何在?
  5. 建行律师再三表明,案子要判我方胜诉的话,会影响全国金融风波。相反而言,法律若不严惩、打击诈骗违法行为,怎能更好的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怎能让金融市场稳定、繁荣发展?不严惩这些知法、违法的金融败类,将会造成多少投资者的损失?将会使多少投资者失去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6. 就基本的法理而言,你们提供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其中风险告知义务你们就不履行,就应当由你们承担责任!在本次产品购买中,你们别说告知风险,就是基本的合同让我看过、签字了吗?更不用说风险告知了!!
  7. 你们违背基本的行业规范。建行总行出台有关于基金购买的严格规定和程序,请你们拿出来,对照本案,你们违背了其中的多少规定??

  以上事实清楚证明:为了私利,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无任何合同,更无风险提示,信誓旦旦保证无风险,因此,即使产品有风险,责任也应当建行承担。第二,自己违背自己银行的规范,过错明显。第三,出现风险时,依然隐瞒真相,推托责任,扩大损失。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建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无权无势、无任何背景,我就要死心塌地寻求属于我的公平与正义。我还要带着我八十多岁的老父老母和一两岁的孙辈打着横幅到省高院、到中央驻河南办事处维权、伸张正义。一个普通老百姓和财大气粗的银行论理,必定困难重重。但我方铁证如山、银行过错十分明显,我就不信在书记当政的时代,邪能压正!公然让邪恶、权势肆意横行!

  最后,特别感谢省高院领导、王波庭长和各位法官认真审理本案,详细查阅有关案情的录音和资料,公平审判,还我们普通百姓一个公道。谢谢!!
  反映人:刘保刚(电话:13839750589)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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