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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6 22:12:06 发布89635 浏览1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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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的败类,官官相护。

控告书


控告人:


卢治田,男,52岁,汉族,家住:河南省息县长陵乡代庄村代庄队,身份证号码:413021196311204443X,联系电话:15016030637。


被控告人:


卢振,男,54岁,汉族,家住:河南省息县长陵乡,乡政府干部。


控告请求:


一 是责令卢振停止侵占我们的土地,恢复原状或土地置换


二 是赔偿被侵占土地的一切损失


三 是彻查卢振的贪污腐败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是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我们长陵乡代庄村再1988年实行集体土地承包,我家四口人分得在息县长陵乡代庄村代庄队的十亩耕地。被控告人侵占我们村土地约17亩,其中侵占我家四亩,全部是可耕地、地界又紧邻公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承包期一直到2030年。


2000年春播后,我去外地打工,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乡政府干部卢振以报的项目即新农村开发名义,说乡里要搞新农村建设,要占用我的耕地。2011年卢振开始建房,蚕食我们的土地,摄于卢振的淫威和“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事后,我才知道卢振以搞新农村开发名义私人牟利),我一天天的忍着。2012年,我生病从外地打工回来时,才知道卢振非法侵占我家土地,并已经建房完毕。找卢振理论,卢振说“就是占地了,不给予补偿,你可以告我”。我考虑刀新农村开发惠及子孙的好事,个人利益毕竟要服从整体利益的,况且征地补偿自古以来都是天经地义的,总有说理的地方,于是就默认了。


然而,事实并非是惠及子孙的新农村开发,而是这名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共产党员干部卢振以牺牲别人利益为代价,精心谋划自己的“产业”,为了一己私利,强行霸占,把国家分给我家的四亩耕地非法变成了建设用地并且违规建房,而卢振却对我闭口不谈如何补偿的事情。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卢振竟然还如此明目张胆、飞扬跋扈,凭借干部的影响力,呼风唤雨,欺凌乡亲,让人忍无可忍。


2015年至今,我得知土地被侵占后,恳请乡村两级干部组织协调。但卢振态度蛮横,非但不认账,还动手打人。2011年,卢振侵占我们村土地的事情越发不可收拾,先后侵占我们的土地六十多亩,没有一证,违法建房140套,其中我队44套,合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3500多万,均是打着“新农村开发”的旗号,事后才知道是原乡党委书记郭大伟与其共同开发。


此后,我们多次去上级政府反应情况,但上级政府却搪塞压制,说“钱已经给了,乡政府同意解决”。事情一天天就这样拖着,而侵占者一天天坐享其成,一天天炫耀着他的威力,并宣称“在长陵乡这片土地上谁也奈何不了我”。


二、侵占借口


被控告人声称,相应国家政策,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建设,我跑的项目我自己建,别人管不着。


三、控告理由


自古以来,土地一直是农民的命脉,我党“三农”工作文件中常有“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利益最可靠的现实保障”的表述,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强调“要切实保护农民土地,防止非法侵占”。然而,息县长陵乡政府一个党员干部卢振,凭借其手中的权力,竟然如此傲慢无礼的侵占别人的土地。而我们政府部门的有关干部明明知道是侵占耕地并且违规建房,却不予制止,都是幕后长陵乡乡党委书记郭大伟在后台撑腰。卢振的行为违法明显,也是我们党政委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对受害的农民,还麻木不仁,冷漠推脱,分明就是帮凶。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国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国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控告人及村集体广大村民的集体土地和财产,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控告,请求按照侵占罪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卢振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


控告人:卢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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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陵乡泡泡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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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17/02/18 17:06:04

    楼上说的是。息县长陵的冯书记不办事儿,口口声声说的好,老百姓去找她办事,躲、推、拖,婉转拒绝等是她的一贯的技巧。有多少来百姓找她办成多少事。其中一个列子,低保发放在长陵乡就很乱,不公平的来百姓去反应只有碰墙。有上面当官的好好查查就会各种不公平和乱象就出来了。关于长陵乡的土地被乱占的来百姓上方投诉更不用说了。

    1楼 回复于 2017/02/18 17:16:18 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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