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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6 14:45:03 发布89725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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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老家一个亲戚来了电话,并用微信发过来了一张法院判决书。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6年正月初四,,淮滨王家岗乡某村亲戚家的的儿子小军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乡一位姑娘小雯,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男方家先后给女方家见面礼,订婚礼,下书纸彩礼,三次上门彩礼,压手钱等各项彩礼款共计168800元,并于2016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举办了婚礼,谁知小雯突然变卦,坚决不同意这桩婚事,也不同意办理结婚证,女方也在婚礼几日后便出走外地打工,中间还多次吵架,,至今一年多过去了,他们总共在一起的时间仅有九天,没有过一天实质性夫妻生活,其实这已是名存实亡的婚姻。



    女方陪嫁的嫁妆有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动车,衣服等共计不过五万元左右,女方却说值七八万。更离谱的说带去的三金有二万五,其实这三金男方家就没看到,小雯早就自己带在身边走了。



     等了一年七个月,男方家感到小雯根本不打算结婚过日子,就向女方家谈返还礼金的事,对于农村来说毕竟这数额较大,有的还是向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女方家也答应理算一下,但多次催要,女方家迟迟不予返还,男方看他们没有诚意,就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



      经过庭审,原告方诉求是,除了女方家陪嫁扣除外,还应返还男方家109720余元,但女方认为其中的一次四万元的彩礼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只有一万元,这样一下少了三万,说是男方要求退婚,其实是女方根本就不愿意结婚,女方也坚决不办理结婚证,是女方撕毁了婚约,还说女方孩子名誉受到影响,请法院酌情减少,岂有此理。  男方若没有诚意,怎能给这么多彩礼,而且还办了婚礼,明明是女方没有一点诚意要离家出走,给男方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失,女方反倒打一粑,真的是岂有此理,天大的笑话。



法院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礼应适当返还,(具体数字没采用原告的数据,而听信被告的数据。礼金数减三万),女方陪嫁东西值六万归原告所有,(实际值五万,床上用品也是男方家送的女方又带回来了),首饰值二万(男方始终没见到,雯自己带走),女方陪嫁等物品相抵后还有彩礼款50601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50601元的30%,计款15180元。

二,嫁妆归原告所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号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494元,由原告负担1746元,二被告负担748元。

(其它都是法律条文的程序规定,此间略去。)



官司虽然赢了,但原告不服。

16万多的彩礼款,最后就剩1.5万元了,况且现在还没到手。与实际数额出入太大。

二、不采信原告的数据,竟偏信被告数据,是为什么?还将男方根本没看到的二万首饰也写到陪嫁里。一次彩礼款就少三万加上没有看到的首饰,近六万元就消失了。

三,折抵陪嫁款后,只能返还30%的彩礼款的法律条文出自何处?如此包庇女方,应返还的十万余元竟缩水到1.5万元,这不是支持骗婚吗?

四、既然原告赢了官司,为何还要让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大半?



如果象淮滨法院这样判决,未婚女子可以到处骗彩礼了,因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法院还有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原告已决定继续上诉至信阳中院。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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