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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阳吧#希望大家帮忙转发!

    2018/01/24 12:39:48 发布92068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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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刘冬梅,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平昌镇关镇灌塘村,联系电话:13233780489.

我与邹贵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5)信平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平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贵忠赔偿我医疗费等共计111968.3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为诉讼实际支出200元等。(2005)信平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邹贵忠就不见了,平桥法院执行了邹贵忠的房屋赔偿给了我38000元,余下73968.37元始终未赔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006年,我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申请法院执行后,执行法官刘青元每次出车找邹贵忠都要求我支付200元的出车费,且未给我开具任何收据,我也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向其支付了费用,但执行没有任何结果。前前后后,我一共支付了5次的出车费,但在第5次时,执行法官将拄着拐杖的我放在前往邹贵忠家的路上,称他们自己去执行,不用我跟着,要我回家。因执行不到位,而且我的家庭困难,仅有的200元钱交给了执行法官,最后,还是路过的司机见我可怜,给我一点钱让我回到了家,这次执行之后,执行法官刘青元再也没和我联系过。我不断的向执行法官要求执行,执行法官的不作为导致执行始终没有任何的动态,直至2008年,执行法官一直找不到人,要我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迫于无奈,我提出了中止执行。

2017年6月,我想着现在的执行力度大,于是再次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也向执行法官刘青元说明了家庭困难,需要这笔钱。法院受理后,过了一段时间,没有任何消息,我就去法院咨询,得知我递交的材料被弄丢了,我就又多次去到法院。最后,材料又被找到。执行法院刘青元说让我回去等消息,我没有办法就去中院反映要求执行,但得到的回复仍是等消息,执行法官刘青元仍旧是不作为,时至今日,执行进入了毫无进展的停顿状态。

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至今几年的时间里,怠于进行相关的执行工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国家权威的司法制度,恳请领导及相关部门能督促平桥法院执行局及承办执行法官刘青元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快的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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