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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男子辱骂恐吓办案民警, 被依法行政拘留!

转载 2018/03/05 22:17:42 发布 来源:信阳公安 作者:佚名 1038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多次恶意辱骂办案民警的违法人员,有力维护了一线民警的执法权益。

  信阳市浉河区人张某与其弟张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俩家因此生怨。2016年5月的一天,张某辱骂了张某甲夫妇。5月28日夜21时许,张某甲与内弟向某找张某理论,期间向某和张某发生厮打,导致张某左眉骨处受伤流血。老城分局依法对向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公安机关对向某作出处罚后,张某坚持要求追究张某甲的责任,但无证据证明张某甲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张某不满,屡次给办案民警打电话、发短信进行辱骂和恐吓,仅2018年2月9日就发送相关内容短信13条,严重干扰了民警的正常工作生活。3月1日,老城警方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划重点: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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