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潢川县检察院心系民生 为案件当事人解难题
分享文章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信阳县区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潢川县检察院心系民生 为案件当事人解难题

转载 大洋洋2018/06/22 16:00:18 发布 来源: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1670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感谢检察院的领导给我答疑解惑,不仅让我知道这个案子下一步该怎么走,还帮我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现在我心里敞亮多了,不堵了。” 2018年6月15日,在潢川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参加公开审查答复会后的申诉人王勇激动地说。
    2018年5月份以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把实施的“四访两谈一追责”工作机制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听民声,转作风”大走访活动紧密结合,深入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5月11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公室负责人黄久旺和控申科代理科长李蕾、干警张书丽等人走访到潢川县魏岗乡新里集村的王勇家时,作为彭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一案的被害人王勇申诉道:“我右眼被打伤残,打我的人不知去向,同伙的人被判了却一分钱不赔我,我现在右眼视力下降严重,生活困难,我这顿打也太冤了,我不服。”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晓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及时跟进,进一步了解情况,依法受理办理。
    “四访两谈一追责”工作机制,是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部门通过电话、书信、见面或者网络访的方式,对本院已经办结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及对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按照院领导安排,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部门会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对本案展开全面审查。通过调阅原案卷宗,及时面谈或电话约谈案件当事人及原案件承办人,听取公检法原承办人员意见和建议,了解到案件办理情况:
    2015年12月,王勇被彭某某和一个叫“奔头”(绰号)的人打伤右眼致轻伤二级,彭某某于2017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40955.78元。时至2018年的5月,被害人王勇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将其右眼砸伤的“奔头”仍没有归案。
    经过审查,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公检法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认为申诉人王勇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决定予以审查结案。
    “如何切实把司法为民融入到办案之中,认真落实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精神,努力使信访群众带着问题来,带着满意回,最低也要带着明白走这一目标。”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思考。
    考虑到审查结案这一结果王勇不会满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邀请公检法原办案人员及本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开审查告知审查结果和向王勇提出下一步的维权意见和建议,并针对王勇因受到伤害生活困难,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情况,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审查机制。
    “原案的处理虽然没有问题,但案件办理过程却显得办案简单化,有就办案而办案的情况。”在2018年6月15日的案件讲评会上,控申部门承办人员面对法院、公安的同志如是说。
    在案件讲评会上,原侦查机关承办人表示,会加大工作力度,查清另一行为人“奔头”的身份和行为,并依法处理。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强调在今后案件办结以后,后期执行工作中应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做好执行对接,及时地为案件当事人指明申请执行的出路。(熊永才)

已有0人点赞

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