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固始检察院为何要抗诉一起寻衅滋事案
分享文章
分享到: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信阳县区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固始检察院为何要抗诉一起寻衅滋事案

转载 大洋洋2018/07/20 23:56:38 发布 来源:固始乡音 作者:佚名 1195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7年1月25日,固始县胡族铺镇金钟村居民谢某与邻居吴某发生纠纷,派出所出警。

  谢某以胡族派出所民警处理不公为由,殴打执行公务的派出所民警,后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拘留十日。谢某之子遂将责任归咎于吴某。

  2017年1月27日,农历大年三十。晚上,谢某之子邀请姚某等人进入吴某家中,与吴某夫妇发生争执并厮打。后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其妻子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审查终结,固始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谢某、姚某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3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谢某、姚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固始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于除夕夜闯入被害人住宅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亦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规定,应当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8年1月12日,固始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经市人民法院采纳,决定进行改判。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已有0人点赞

1.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