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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获罚仍寻衅滋事 数罪并罚被判两年

转载 2018/07/22 12:32:19 发布 来源:浉河区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1197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浉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所辖区具有犯罪前科的肖某某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的案件。

    2018年2月27日22时左右,在浉河区某一牛肉拉面店内 ,被告人肖某某酒后与该店内的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店员方某某等人拉走。为发泄不满,次日凌晨1点,肖某某再次来到该店内用刀将店员方某某、周某某二人砍伤,民警高某和梅某赶往事发现场,肖某某又持刀追赶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工作,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据悉,被告人肖某某于198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992年因犯流氓罪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本次案件中,肖某某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两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浉河区人民法院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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