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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关于在县城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燃煤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新县禁燃区域内禁止使用燃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燃区域(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使用燃煤(包括燃煤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锅炉、居民用煤)。
二、严厉打击流动销售燃煤的行为。在县城禁燃区内销售燃煤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县城禁燃区内使用燃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四、鼓励举报燃煤销售、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376-2987707,欢迎社会监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