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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上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院民行科科长江龙、员额检察官孙友伟及余旭三人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购买的罗山县山店乡熊店村熊店组散兵冲内董家和个人所有的杨树砍伐121株并出售谋利。
经罗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鉴定,刘某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7.5069立方米,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在退耕还林地滥伐林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责令被告人刘某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605株)。
针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示证论证,通过法庭辩论并发表公益诉讼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此案为该院办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干警在庭前进行了大量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准备工作,多次到被伐林地现场,同技术人员一起对现场进行勘查,形成证据;为确定林木被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承办人专程走访多位林业专家,听取了专家意见。
此案的成功办理,是该院践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的一次具体行动。通过具体实践,进一步提高了该院在新形势下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也对公众进行了环境法治意识的重要启蒙和教育,为罗山县环保事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