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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固始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转载 大洋洋2018/11/15 11:07:46 发布 来源:固始县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7968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固始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固始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固始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二、从《固始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起,以下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大史河,南至312国道(包含商务中心区核心区),西至204省道,北至番国大道。

      在禁放区殡仪馆院内,可燃放少量小型鞭炮。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电话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举报电话:110。

      八、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焰火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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