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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民族英雄林则徐在广东虎门放的一把火成为打击毒品的重要标志性事件,也唤醒了大部分中国人的灵魂。时至今日,人们不忘国耻,对毒品深恶痛绝,制毒、贩毒更是我国刑法惩治、打击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少量持有或使用,也会触犯刑法。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某是息县杨店乡人,在杨店乡经营一家酒店。为了让自己酒店生意更兴隆,让顾客流连忘返,他不是将精力放在如何改善经营上,而是动起了歪脑筋。
8月20日,李某经营的酒店在市场抽检中被发现,其生产的卤汤中非法添加罂粟壳,以此汤料卤制卤肉予以销售。经检测,该卤汤内含有罂粟碱成分260ug/kg。
2018年12月11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然而,仍有人为了经济利益,枉顾法律,在销售的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此,息县法院法官向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提出警示,保有职业道德,勿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