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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潢川交警曝光6起元旦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例

转载 大洋洋2019/01/04 11:05:49 发布 来源:河南潢川交警 作者:佚名 1382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酒后驾驶的危害众所周知,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今天,我们来曝光一批潢川辖区2019年元旦期间被查处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例,请广大驾驶人朋友引以为戒。

    案例一、2018年12月30日13时04分,董某星(男,44岁,河南省潢川县人)酒后驾驶豫S29X**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董某星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2018年12月30日14时47分,刘某(男, 34岁,河南省潢川县人)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刘某酒精含量为5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

    案例三、2018年12月31日14时00分,冯某保(男, 52岁,河南省潢川县人)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冯某保酒精含量为4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冯某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

    案例四、2018年12月31日15时00分,潘某和(男, 40岁,河南省潢川县人)酒后驾驶豫S07N**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潘某和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2019年1月1日14时00分,吴某军(男,51岁,河南省潢川县人)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潘某和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2019年1月2日20时42分,何某(男,51岁,河南省罗山县人)酒后驾驶豫SB1G**小型轿车途径潢川迎宾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何某酒精含量为48mg/100ml,何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冬季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季节,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潢川交警对酒驾等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直“零容忍”,严查严处,坚决打击,让酒驾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信阳潢川交警提示: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幸福,请勿酒后驾车,远离危害,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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