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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春节期间,新县公安局加大对非法购、销、储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排查、处罚力度。
2月4日(大年三十)上午九点半,新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京九警务站三组巡逻至发展大道中段某超市门口发现有人在燃放鞭炮,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嫌疑人胡某(女,48岁)传唤至产业集聚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对胡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并执行到位。
2017年4月20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新县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议”,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禁放”规定要求,东至大广高速新县站、帝泊森、看守所,西至西大山东侧,南至羚锐公司新、旧厂区,北至大别山干部学院区域、兰河,全年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办任何事情燃放烟花爆竹。
新县公安机关再次重申:对在新县主城区禁放区域内,无论何人何故,都必须绝对遵守禁放烟花爆竹,对无视禁放行为,逢放必究,一律依法从重打击曝光。同时实行举报有奖,确保新县人民政府通令顺利实施,确保红城新县大地宁静、蓝天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