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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提升我县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城区达标街道创建活动,为群众提供和谐文明、干净卫生的生活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城区影响市容市貌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请县城区内未取得合法手续、违规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人员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26日)自行拆除违章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将由县住建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属地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执行公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光山县住建规划局
光山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