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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丢失被盗刷千余元 新县民警及时帮助挽回损失

投稿 2019/05/18 00:15:26 发布 来源:新县公安 作者: 14818 阅读 0 评论 16 点赞

一直以来,信阳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始终贯彻倾情倾心为群众服务的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时时展现出温暖和感动,5月15日下午,民警迅速帮助一名群众找回遗失银行卡,及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两千余元。

5月14日15时,城关派出所接到袁某的报警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其密码写在了银行卡背面,查询银行卡的消费记录,发现该卡上午在某超市刷了562元,下午在某珠宝店刷了1940元,共计2502元。

民警们在了解情况后,在安慰了心急如焚的袁女士后,随后查看了相关监控,监控画面显示是一位年约六旬的老太太刷的卡,因无法识别刷卡人的面貌特征,这为找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民警们没有失去信心,继续寻找其它的有力线索,最终经过数小时的辛苦努力,查出了刷卡人的个人相关信息。

民警随即通知刷卡人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刷卡人当场返还了拾到的银行卡和盗刷现金,当民警将失而复得的钱交到了袁某的手中后,她非常感动,不住地称赞:“人民警察不愧是人民的好公仆!”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警方提醒: 一些人认为用捡来的或者别人遗落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最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根据《刑法》规定,这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

“捡钱不还”和“捡卡取现”也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前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只需要把钱退还给失主即可,如果不归还,则涉嫌侵占罪。而后者则涉嫌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银行卡中的钱,这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若涉案金额较大,则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量刑重于盗窃罪)。

民警再次提示,古语云:“不告而取,谓之贼也”,捡到银行卡等物品一定要及时交予银行,既体现了自己的道德和素养,也不会因小失大,构成犯罪。同时,为了自己银行卡内存款安全,广大居民要注意密码的设置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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