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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州(曾用名“李某虎”),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固城乡徐坡村新庄队。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李某州先后多次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内入户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底的一天夜晚,李某州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D栋A-401室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放在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2. 2018年11月底的一天夜晚,李某州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B栋113室黄某某宿舍内,将黄某某放在床头及包内的二张壹元面值的美元及部分人民币现金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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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12月6日15时许,李某州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D栋A-301室彭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被彭某某发现,李洪州跳窗逃走。
4. 2018年12月底的一天夜晚7时许,李某州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A栋102室李某甲宿舍内,将李某甲的一个黑色斜挎包盗走。
5. 2018年12月底的一天夜晚,李某州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D栋A-201室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的一条裤子盗走。
6.2019年1月初的一天夜晚,李某州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A栋103室郝某某宿舍内,将郝某某的一个黑色格纹行李箱及部分衣物盗走。.....................................
7.2019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李某州窜至淮滨县桂花服务区A栋105室陈某某宿舍内,将部分香烟等物品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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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