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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灵山风景区寺庙内外销售及燃香活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灵山风景区寺庙内外销售及燃香活动,确保千年古寺和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26529-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灵山社区、灵山镇镇区和景区内商家要自行销售处理完已有的高香。
ニ、自2019年11月1日起灵山风景区寺庙内禁止烧高香、纸钱,燃放鞭炮。凡入寺燃香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其中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公分且直径不大于1公分。
三、严禁灵山风景区内商家、灵山社区群众、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胁迫、诱导、欺骗或拦车强拉游客烧高香、纸钱,燃放鞭炮。
四、灵山寺庙内燃香点要有专人现场管理,及时清理香灰,消除明火。
五、凡在灵山风景区内参加燃香活动的游客,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县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