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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不是你想采能采的!

投稿 2019/06/06 11:40:12 发布 来源:信阳法院 作者: 15366 阅读 0 评论 2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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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潢川县法院审理的赵某国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入选河南省高级法院第四批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赵某国在潢川县桃林镇境内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使用挖掘机开采河砂8820.7立方米,经鉴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赵某国在实施盗采中,擅自开挖河道,在河道内形成一长约60多米的深坑和一长约300米的引水渠道,破坏自然形成的河道;为采砂方便取土垫路,在尤庙大桥下游河道右岸临桥形成深坑,致使河堤失稳,增加了防汛风险,损害公共利益。经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评估,所需修复费用95712元。潢川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潢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在禁采区内开采河砂,依法应从重处罚;赵某国为盗采河砂使用挖掘机开挖河道引流,破坏自然形成的河道,又在沿岸河堤采用劈挖方式取土垫路,致使河堤失稳,增加了防洪风险,损害公共利益,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赵某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限赵某国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责令赵某国承担修复费用95712元。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犯罪侵害的是多重客体,不仅侵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还严重破坏河道自然形态,危害生态环境,影响桥梁、堤坝安全,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赵某国在河道禁采区内采砂,严重破坏河道自然形态,并沿河堤劈挖取土致使河堤失稳,增加防洪风险,损害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实刑并判令退赔国家损失、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使肆意破坏环境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向公众宣示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不仅坚决打击和震慑非法采砂犯罪,同时通过追究非法采矿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人承担河道修复费用,达到制止破坏行为、实现环境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效果。另外,在审理程序上,潢川县人民法院还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方式,当庭阐明盗采河砂行为与河道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河道修复的具体方案等,使赵某国认罪认罚,服判息诉,自觉缴纳河道修复费用,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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