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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男, 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城关镇金湾大道。因涉嫌强奸罪,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20时许,葛某某与靳某某等人到淮滨县北城“某某KTV”VIP6号房间唱歌,当日23时许李某某到“某某KTV”VIP6号房间陪葛某某等人喝酒,期间靳某某等人陆续离开该包房,后房间内只剩下葛某某和李某某时,葛某某上前抱李某某,遭到李某某的拒绝,致使李某某头部磕到桌子上,后葛某某摁住李某某胳膊,将李某某压在沙发上,将其穿的裤袜和内裤脱到大腿处,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将李某某嘴部打伤。
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