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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非法采砂24万立方米!

转载 大洋洋2019/09/28 19:29:53 发布 来源:信阳检察 作者: 17399 阅读 0 评论 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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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上午,信阳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诉张某、杨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开庭,该院检察长郭国谦出庭支持公诉。据了解,这是信阳市检察机关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测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费用36.03万元;若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44.1万元(含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同时判决二被告对修复后的河道和河岸履行管护义务。

2018年9月5日,光山县检察院在履行张某、杨某非法采矿案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张某、杨某非法采矿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信阳市检察院办理。

信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张某、杨某合伙经营蔡围孜砂场期间,未按照光山县河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许可要求,雇请机器抽砂船私自超出采砂许可范围,先后到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一侧河段河岸河道采砂,造成该处河岸河道以及林地遭到严重破坏。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地鉴定:张某、杨某采砂面积为33498.1平方米,采挖量为242392.3立方米。2019年3月,信阳市检察院委托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制作《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侧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确定修复工程总费用需944.1万元(含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

在做好上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信阳市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信阳日报》媒体上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希望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结束后,无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与信阳市检察院联系或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6月28日,信阳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杨某按照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限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或判令被告张某、杨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制定修复方案费用944.1万元。

“二被告与沿岸居民签订的荒滩开采《协议书》,本身就在县河砂办批准开采以外,同时也是在县政府划定的禁采区内,二被告的非法开采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究其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二被告铤而走险。”9月28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出庭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当庭表示愿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希望你们能够真诚悔过,拿出实际行动,尽最大努力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还当地百姓一片青山绿水。”庭审中,郭国谦发表了出庭意见并作了最后陈述。

经过庭审示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并做出上述判决。两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表态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对受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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