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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悦心商店
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商城县悦心商店经营有假冒一次性口罩。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核查,发现该店经营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6日,有效期:两年,规格:常规,20个/包)43包。经初步鉴定,上述口罩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后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口罩非该公司生产产品,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后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从信阳拖鞋厂家直销申泰一期6号(供货者:黄玲)处购进上述一次性口罩10大包,每包10小包,单价34元/包。本案货值金额3400元,违法经营额1938元。为追踪溯源,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非法制售假冒口罩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向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
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不含口罩。当事人的涉嫌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超范围经营、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
为严厉打击疫情期间非法制售假冒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据《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豫市监〔2020〕8号)和《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执法程序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豫市监防控〔2020〕1号),我局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等相关材料,我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侵权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对当事人给予: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目前,案件已结,罚没款已到位。
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